为什么美国有出生公民资格,事实上,美国并不是有一直把公民身份授予在美国境内出生的人。
这是美国最著名的权利之一:所有在其境内出生的人都享有自动公民身份。但是,在美国,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并不总是“出生地”原则,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法律观念面临着许多挑战。这里是关于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及其挑战者的故事。
美国公民身份植根于这一法律概念
在美国,婴儿在出生时就根据出生地原则获得了公民身份,也就是说,出生在美国土地上的婴儿,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西半球的大多数国家都有某种形式的“土地原则”公民身份,而欧洲更倾向于“血统主义”公民身份,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必须为本国公民。当今,至少有30个国家是根据“出生地”原则确认公民身份的,包括美国和大多数西半球国家。《华盛顿邮报》曾经指出:宽松的归化法律使欧洲人更愿意到美国旅游或者定居。
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最初仅限于自由的白人
1787年,宪法是这样定义公民的:所有在美国出生或者归化并受美国管辖的人。不久,美国第一部国籍法正式生效了。1790年法律规定,“自由白人”如果在美国生活满2年,并有良好的性格,就可以获得公民身份,而且新公民的21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以获得公民身份。
但是新国籍法忽视了美国社会的广大民众,包括被奴役的人和美洲土著人,他们都不是公民。
关于奴隶制的争论挑战了公民身份的概念
1857年,关于奴隶制的争论愈演愈烈,美国最高法院更进一步发现,在Dred Scott诉Sandford的案件中,Scott——一位为了自由而逃跑的奴隶,不是美国公民,因为他是非洲人后裔,首席大法官Roger B. Taney在判决意见书中写道:任何非洲人后裔也不能被视为公民,即使他们出生在美国。
但是这个定义并没有持续多久,内战期间以及之后,议员们又回到了黑人是否拥有公民权的讨论上来。
1864年,司法部长爱德华·贝茨在处理美国联邦军队非裔成员相关问题时发现:生在美国土地上的“有色人种自由人”是美国人。战后,重建派国会通过了一项民权法案。法案扩大了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不受任何外国势力支配”的人的公民身份。
第14条修正案将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扩大到所有人
最广泛的出生权利公民宣言发生在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该法案不仅保护所有人的公民权利,而且将公民身份定义为适用于“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
1898年,第十四修正案对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的定义遇到了它的第一次重大挑战——一位名叫王金方克的华裔美国厨师。
黄出生于1873年,一位出生在美国本土的中国移民,早些时候,美国通过排华法禁止大多数中国人入境,进而禁止中国公民入籍。但由于他的父母不是公民,所以不清楚他是否也能享有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
当王在访问中国后被拒绝返回美国时,他被迫在旧金山港的一艘船上等了几个月,因为他的律师正在申请他的公民身份。他是个测试案例,由司法部挑选,试图证明中国血统的人是否为公民。
他的案子一直传到最高法院,后来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王赢了。“第十四条修正案”以明确的措辞和明确的意图,所有在美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其他人的子女,不论其种族或肤色为何,法官霍勒斯·格雷与多数人意见联系起来并作出了裁决。
格雷写道,王金·方克的公民资格要求不仅合法,而且“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在美国出生的公民但属于其他国家国民的子女不得享有公民身份,即剥夺成千上万的英国人、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德国人的公民身份,或其他一直被视为美国公民的欧洲血统。”
格雷建议说,允许华裔美国人成为美国公民并不会对美国白人构成威胁。相反,剥夺他的公民身份将威胁到美国白人享有的特权和公民权利。
该案成为先例,此后被用来维护其他美国人的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例如,在1943年,它被引用于Regan诉King的案例, 这起案件是针对日裔美国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否保持美国公民身份的争论。
从那时起,关于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的争论在公众舆论法庭上展开。但是今天,王金·方克开创的先例——以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仍然适用。在美国出生的人被认为是公民。尽管有人反对这一观念——例如,2015年一项Pew调查发现,53%的共和党人和23%的民主党人反对这一概念,这仍然是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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